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中山市**镇**村**路附近,向吸毒人员罗某梅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37克),非法获利人民币450元。随后,预伏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上述毒品及作案用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勇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3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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