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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吴琼,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路**号**栋**房。因吸毒,2018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琼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琼多次贩卖毒品给王某某、罗某某、姚某某等人,并容留吸毒人员侯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琼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侯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将重约0.2克的冰毒和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并容留王某某在家中将该毒品吸食完。

3、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将重约0.2克的冰毒和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并容留姚某某在家中将该毒品吸食完。

4、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将重约0.2克的冰毒和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并容留王某某在家中将该毒品吸食完。

5、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8克的冰毒和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6、2018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吴琼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洋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琼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琼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吴琼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琼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琼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琼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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