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绍兴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号**号。2003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28日因注射海洛因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7日因吸食海洛因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多次为吸毒人员黄某某、吴某乙购买毒品,并容留二人在其住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合浦北村33栋101号附一号共同吸食所购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底一天,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毒资600元,吴某从上线处购买了一包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甲、黄某某在吴某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2、2018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6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了一包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黄某某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3、2018年9月中旬一天中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6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了一包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黄某某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4、2018年9月26日上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400元,吴某甲以6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约0.7克),后吴某甲、黄某某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5、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乙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6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甲、吴某乙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6、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乙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6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甲、吴某乙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7、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乙联系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甲毒资6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约0.5克),后吴某甲、吴某乙在吴某甲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8、2018年9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吴某乙联系吴某为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吴某毒资900元,吴某甲从上线处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约0.7克),后吴某甲交给吴某乙半包毒品,留下半包用于自己吸食。
2018年9月26日,公安民警抓获吴某甲,后吴某甲协助抓获何某某(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吴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监视居住(1396675****);
2.案卷证据3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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