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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 女,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单元**号。20195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20205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4月某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肖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吴某某向肖某某的母亲被害人李某甲虚构自己任职的**保险公司有利息高且保本保息的内部理财产品的事实,骗取李某甲的信任。同9月某日,李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室内,交付给吴某某人民币50,000.00购买该理财产品。该笔钱款均被吴某某挥霍。案发后,吴某某于2020520日将人民币50,000.00元返还给李某甲,获得李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5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医院诊疗手册、理财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刘某某、白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吴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刘丽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安埠小区1147单元803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吴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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