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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住鸡西市梨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1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承接了鸡西市残疾人联合会彩虹畅行无障碍改造工程,鸡西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部长边某某向吴某某提供了《彩虹畅行无障碍改造行动实施方案》和鸡西市梨树区残疾人改造的30户名单,并带吴某某来到鸡西市梨树区与其工作人员对接。2018年6月,鸡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姜某某在其办公室告知吴某某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被害人初某某家在改造资金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2018年9月,被害人初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找到朋友康某某帮忙给其房屋装修。鸡西市梨树区残联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帮忙找到吴某某让其装修。双方商谈装修方案为装修大包,包工包料。吴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告知只能在彩虹畅行无障碍改造工程中安装卫生间的两个扶手杆,未告知鸡西市梨树区残联对其被害人初某某家可以给与政策倾斜,分两次向初某某家收取房屋装修费人民币22 000.00元。后吴某某在向鸡西市残联申报改造费用时,申报初某某家改造费用为人民币18 000.00元。经鉴定,初某某家的两个扶手杆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17 2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在鸡西市梨树区彩虹畅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行动过程中,未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家进行改造的情况下,分别给每人人民币500.00元。但吴某某在向鸡西市残联申报改造费用时,隐瞒事实真相,申报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家改造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 500.00元、1 800.00元、1 5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骗取改造费用人民币3 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 5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交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彩虹畅通无障碍改造项目情况表,关于印发《彩虹畅行无障碍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调取证据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票据,残疾人证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说明、鸡西市纪委监委移送材料清单,入户通知单等;

2. 证人康某某、朱某某、姜某某、谭某某、濮某某、边某某、吕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初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6.初某某家平面示意图、改造照片、辨认笔录;

7.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婕

2020416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7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

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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