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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苗族,本科文化,系贵州省安龙县**镇**小学教师,中共党员,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贵州省安龙县**镇人民政府实施“绿壳蛋鸡”养殖扶贫产业项目,该项目户均最高补助资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到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不符合该项目的申报条件,并获悉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符合申报条件。后吴某某在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三人的名义向安龙县**镇扶贫工作站申请“绿壳蛋鸡”养殖项目后与杨某某合作开办养鸡场,并以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身份信息在贵州安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办卡。2016年7月,**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养殖项目进行验收后,于同年8月29日将项目补助资金每户人民币2万元分别打入吴某某以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三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账户内,2016年8月31日,吴某某将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三人账户内的共计人民币6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内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中共安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龙县监察委员会移送问题线索函及相关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海

2018年11月21日

附:1.案卷材料五册。

2.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城**栋**室,联系电话:13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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