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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暂住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在“****”交友网站上伪装成年轻女性,以谈恋爱等理由对被害人邓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邓某某人民币1808元、全新荣耀20青春版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99元;孙某某160元;俞某某170元;共计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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