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冒充为“福清市拆迁办林主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办理位于福清市**街道**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 2020年1月19日到3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办证需要缴纳各种税费、请人吃饭等为由,九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共计人民币64900元。2020年9月16日,在被害人王某某的催促下,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本向造假人员买来的一本不动产权证交给被害人王某某。次日,被害人王某某持该不动产权证到福清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核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沙埔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福清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的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辩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12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 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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