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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同事李某某外出消费后因无钱结账,遂起邪念,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向李某某借用手机后使用李某某的QQ账号冒充李某某的身份联系李某某朋友被害人徐某某等人借钱,又将自己的微信号假称系李某某的微信小号添加了李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徐某某为好友。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冒充李某某的身份以急用钱为由,以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400元均用于其个人消费。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7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诈骗金额明细、谅解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对湖派出所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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