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市**区,现住**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5月25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抓获移交白银公安分局,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白银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4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借用信用卡倒还银行卡并按时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白某某**街**骗走张某某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邮政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后吴某某持张某某上述银行卡刷卡套现28400元,得款后全部挥霍并逃匿。
2、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在白某某**路建设银行内骗走王某某银行卡转账、现金共计4万元。后逃匿至甘南等地,后王某某多次索要后吴某某偿还王某某2万元,其余得款全部挥霍。
3、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刷POS机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信任,在白某某**路口骗走丁某某一张额度为20000元的建行信用卡(尾号2483),承诺一周内归还,遂吴某某持卡套现20010元,得款全部挥霍并逃匿。
4、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刷POS机流水以及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在白某某**路骗取李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共五张,后吴某某持上述银行卡多次刷卡套现77460,得款全部挥霍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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