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广东省茂名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之**。2019年6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3月后与黄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公寓**楼**房内同居。同居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上述房间内,在没有还贷能力、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黄某某的名义,先后在“美团生活费”“百度有钱花”等网贷平台进行借贷,骗取钱款人民币共计222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美团生活费”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3000元,之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百度有钱花”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8500元,之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3.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微博钱包”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5500元,之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美团生活费”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900元,之后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5.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分期乐”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台价值2849元的iPadmini5,之后将该平板电脑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某乙。
6.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来分期”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1000元,之后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7.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网贷平台“借呗”上冒用黄某某的名义贷款人民币500元,之后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黄某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
作案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赃款用于日常花费。案发前,被告人归还“美团生活费”钱款人民币1019.65元,归还“百度有钱花”钱款人民币1586.23元。归案后,余赃款由黄某某归还。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祥歆
2019年9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四卷;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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