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20年4月20日开始通过在闲鱼、交易猫、百度贴吧等交易平台发布售卖**精英游戏装备的信息,买家通过QQ或微信联系吴某某求购后,吴某某将虚假商家信息和虚假游戏设备图片等发给买家,并自导自演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使买家信赖,买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钱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并不发货而是立即拉黑或者删除买家。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多位买家共计3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作案手机照片;2. 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文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商铺及商铺照片、谅解书;3. 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孟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7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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