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8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府**期**栋**室(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楼盘**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4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8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28日、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7月29日、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原系本市**大酒店人力资源部的部门经理,负责酒店的招聘、解聘工作,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流程比较熟悉。2015年上半年,舒某某、赵某某、刘某丙、江某某、张某乙、寻某甲、谢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林某某、赖某某、暨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长沙市**学院、长沙市**学校等学校的63名学生分批次来到**酒店毕业实习。学生到来后,被告人吴某某便产生了利用学生的身份信息骗取浏阳市**局失业保险金的念头。被告人吴某某知晓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银行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遂要求学生们交上述材料,并要求学生们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为“888888”,谎称该银行卡系用于发放工资。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收取了**酒店旗下**酒店的职工彭某某、谢某某、邹某某、张某丙和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张某甲的银行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酒店的名义在浏阳市人社局为彭某某、谢某某、张某甲、楚某某、胡某某等14人办理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交了2015年1月、2月的保险费,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邹某某、张某丙、江某某、张某乙等54人办理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交了2015年1月至9月的保险费,上述保险费共计43550.94元,均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酒店公账缴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为彭某某等68人办理了浏阳市**大酒店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后,在彭某某等68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使用准备好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以集体代办的名义,到浏阳市人社局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016年2月至5月期间,浏阳市人社局按月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彭某某等68人的银行账户(有一个叫楚某某的账户未发放成功,实际发放67个)后,被告人吴某某持事先从彭某某等人手中收取的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取现等方式,将上述失业保险金共计284884元用于个人使用。
2017年,长沙市审计局在工作中发现此案并移交至公安机关。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违法所得284884元退回给浏阳市人社局,将失业保险费43550.94元退回给**大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案件督办函、长沙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浏阳市**大酒店失业保险金缴纳及待遇发放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大酒店银行账户明细表、失业金发放明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付款回单、单位历史缴费明细、记账凭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浏阳市人社局公函、领条、收据、劳动合同书等书证;②证人刘某甲、张某丙、卢某某、谭某某、张某甲、江某某、张某乙、寻某甲、谢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林某某、赖某某、暨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舒某某、赵某某、刘某丙、邹某某、童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9年10月23日
附: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731****)。
二、移送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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