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街**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月**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抖音上关注了被害人刘某某后互加微信。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化名“韩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吴某某声称要带被害人刘某某理财。2019年8月 11日,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害人刘某某下载一个名为“理财通”的软件,并让其联系客服往软件充值。刘某某在软件客服提供的农业 银行账户(卡号:62305206*********6,开户人:方某某) 充值520元后,吴某某给其推荐了一个微信号(微信 号:pg6***2,昵称:福利专员小秘书),让其找“福利专员小秘书”领取38元的彩金,彩金会自动转入其“理财通”软件的余额内。此后,吴某某让多次让刘某某以该方式充值合计人民币91742元。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打算通过“财付通”软件提现,发现无法提现。被害人刘某某咨询后台客服,后台客服称其有恶意刷流水行为,要继续充值才能解冻账户。被害人刘某某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码添加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号码,称要慢慢偿还被害人刘某某被骗的钱财。被告人吴某某回国后与被害人刘某某相约见面。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维也纳酒店对面的****见面,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400元。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宝安区松岗**路**超市后面维也纳酒店1**8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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