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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以在多个QQ群内发布虚假的售卖车厘子水果的广告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月14日至15日,被害人冯某某为购买车厘子分别将人民币135元、270元、270元转入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对被害人冯某某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冯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000元。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3675元均系被害人冯某某在其家中(杭州市江干区**苑**幢**单元**室)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转账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检察官助理:贾艾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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