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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好妈妈孕婴商店任导购员期间,结识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2017年5月26日吴某某与该商店解除雇佣关系。吴某某在该商店工作期间及被解雇后,使用该商店员工身份,虚构好妈妈公司领导和员工,以办理储值卡、充值返现获得赠品、入股公司等名义对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实施诈骗。

1、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吴某某以在好妈妈孕婴商店办理储值卡返现获得赠品、冲销售业绩送礼品、入股公司为由多次诈骗赵某某。并虚构名叫秦某某的好妈妈公司领导,以入股公司获得房产、汽车、金银首饰、巨额奖金等名义,对赵某某实施诈骗。吴某某共诈骗赵某某155989.15元。上述钱款已被吴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2、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吴某某以在好妈妈孕婴商店办理储值卡返现获得赠品、冲销售业绩送礼品为由多次诈骗陈某某。并虚构名叫王某某和于某某的好妈妈公司领导,及名叫高某某和张某某的库管,以库管帮忙办理储值卡、处理罚款、领导帮助陈某某加盟开店、入股公司获得房产等名义,对陈某某实施诈骗。吴某某共诈骗陈某某122618元。上述钱款已被吴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3、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吴某某以在好妈妈孕婴商店办理储值卡返现获得赠品、冲销售业绩送礼品及帮忙购买奶粉等名义多次诈骗张某某。吴某某共诈骗张某某15325.1元。上述钱款已被吴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吴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93932.25元。案发前其已退还被害人赵某某10490元,退还被害人陈某某3195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被害人赵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好妈妈孕婴商店的销售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三十一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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