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8********,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家园**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二村**号**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嫖娼,于2013年5月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璟家园E区门口,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制作虚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5000元至被害人范某某银行卡的截图欺骗范某某,范某某随即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借机逃脱。
2.2020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助陈某某的小孩上滨湖中心小学需要择校费为名,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璟家园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案破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吴某某手机微信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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