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3211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某某**广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购买南京市建某某天鹅堡花园更名房的事实,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25万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小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某将所骗钱款全额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廖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检察官助理:许雅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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