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山居委会临山第四街道30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 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吴XX利用在网上购买的被盗QQ号后,冒用被盗QQ号主人身份,通过发送伪造的转账截图,虚构亲戚朋友住院急用钱需要QQ好友帮忙转账到其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10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147996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熊XX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2月26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184368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7500元。
3. 2020年2月27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97684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曾XX人民币5000元。
4. 2020年3月l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9477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梁XX人民币3000元。
5. 2020年3月l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9477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XX人民币3000元。
6. 2020年3月l曰,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9477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1500元。
7.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XX人民币500元。
8.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廖XXX人民币300元。
9.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320665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李XX人民币1000元。
10.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238422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高XX人民币3000元。
11.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XX非法获取被盗QQ账号238422XXXX,后登陆该QQ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蒋X(17周岁)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吴XX实施诈骗11起,其中未成年被害人1人,共骗获人民币2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世令
检察员:黄浓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