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号,现住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害人余某甲分4次向被告人吴某某转账订房款,共计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收齐被害人余某甲支付的所有订房款后,并未帮被害人余某甲预订2019年8月24日入住佛冈碧桂园云泉谷14街7号及14街15号两栋别墅,并将该订房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余某乙向被告人吴某某转账人民币2560元订房款,被告人吴某某在收齐被害人余某乙支付的所有订房款后,并未帮被害人余某乙全款支付给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富力泉天下云泉路81、83号别墅的经营者,致使被害人余某乙的朋友未能在2019年9月20日当天入住,并将该订房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l0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星城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于诈骗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碟1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M9 Pro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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