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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散播卖熔喷布的广告寻找买家实施诈骗。2020年5月7日,吴裕聪对买家刘某某实施诈骗,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购买熔喷布的材料订金10000元后将联系方式删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68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及审讯视频、抓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光盘5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查获的黑色苹果11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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