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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本案于2020年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间,邱某某、卢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事先租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城**栋**单元**房,并准备好工具,聘请被告人吴某某及卢某乙、陈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以小额贷款为借口进行诈骗,拨打诈骗电话达50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2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卢某乙、邱某某、卢某甲、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以小额贷款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并且拨打电话次数超过500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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