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姨夫杨某某位于平舆县***街**小区**楼*单元*楼*户的房屋,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租房信息,7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并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向其支付房屋租金共计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租房合同,存根,“58同城”网站上的租房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平舆县房权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等讫凭证等;
2证人任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有非法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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