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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5********,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川区**坪**社区****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生于1965年**月**日,1984年12月31日参工到渠县某某麻纺厂,从事洗涤工作,1999年12月31日,因企业破产,吴某某与某某麻纺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吴某某听社会上的人说可以找人改年龄办理社保,办了之后马上就可以领取工资。于是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在某某砖厂上班的魏某某,并给了魏某某5万元钱,魏某某帮其更改年龄为1955年**月**日,办理了2005年从渠县某某机修厂退休的虚假退休手续,后吴某某用这个虚假身份在渠县社保局缴纳了费用3555.83元办理了社保。吴某某从2005年7月开始领取社保退休工资直至案发,其共计领取退休工资335700.38元。

后被告人吴某某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办虚假社保的事情, 2020年1月16日,吴某某到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还了其所领的178710.10元社保资金。渠县公安局对吴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后渠县社保局出具工作说明,证实吴某某系特殊工种,其退休时间应为2010年,其2005年至2010年所领工资应退64118.32元,吴某某已超退资金11459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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