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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中发布自己能代办全国驾驶证的广告信息,后牛某某与其取得联系办理驾驶证,吴某某谎称无需参加考试、无需本人到场,只要交钱就可以办理全国公安系统可查的驾驶证,并向牛某某发送虚假的驾驶证照片,谎称自己已经办理了多张驾驶证,牛某某于2019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通过其微信账号nq136****1985向吴某某微信账号aawq******,转账1.8万元。吴某某将所骗财物用于购买手机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牛某某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3、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电子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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