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间,与曹某某(女,28岁)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打架需要赔偿、投资开火锅店、给曹某某找工作等虚假事由,先后让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家园的住处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曹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佳宝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隗某某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就诊信息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微信转账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宛霞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