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民点租赁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对缘交友云相亲”等APP平台上认识男性网友,然后用微信号添加对方的微信,假意答应和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的信任,再编造理由骗取对方的钱财,共计诈骗人民币1708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对缘交友云相亲”APP平台开房直播期间,认识了男性网友即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经常到吴某某的直播房间内刷礼物。吴某某感觉到王某某对自己有好感,为了骗王某某的钱财,就主动在平台上给王某某发信息,表达可以和王某某进一步发展关系。之后不久,二人相互加了微信。吴某某在微信上假借谈恋爱之名与王某某聊天,取得王某某的信任,然后编造过生日、交保险、买手机、交房租等谎言,骗取王某某的钱财。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吴某某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600元。
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对缘交友云相亲”APP平台上认识了男性网友即被害人刘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吴某某假借谈恋爱之名和刘某某聊天,取得刘某某的信任。之后吴某某以没钱交车款、车辆加油、换手机、交保险费和房租费为由,骗刘某某为其转款十余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6日,吴某某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6487.4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出租房内被办案民警抓获。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1060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某64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办案说明、退赃凭条等书证;
2.提取笔录及吴某某的手机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 洪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一证通1份
2.案卷3册、办案说明及受案登记表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银行汇款凭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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