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底,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男朋友王某某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因得知被告人吴某某即将释放,王某某便委托其向张某某传话并将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吴某某。
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有关系帮助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油费、关系费、红包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000元用于生活开销、网络消费。
2020年3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3月20日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赃款14000元并由民警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范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99468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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