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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73********,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县**镇**村**组湖南省新晃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与其女友张某某分手后,利用杨某某对张某某的个人感情,伪造其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向杨某某虚构了张某某生病住院、欠债、张某某的女儿生病等事实多次在网络上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7500元。

案发后,吴某某亲友代其将诈骗所得赃款通过三穗县公安局全部退还给了杨某某,并积极赔偿了杨某某的损失,获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之间的婚恋感情,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人代其将诈骗所得赃款通过三穗县公安局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杨某某,另外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承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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