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家属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华运建材城以和领导出差为名先后两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后被告人吴某某找办假证人员伪造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房屋所有权证,对被害人李某某称该房产为其所有,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以给其父亲治病为由再次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李某某手中借款人民币13.2万元人民币后潜逃,共计骗取金额人民币1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单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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