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4325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吴某甲以诈骗医保费用为目的与吴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商量购买相关虚假资料,并由吴某乙联系长沙一男子处以1万元购得吴某丁姓名为吴某丁的虚假发票和病例资料等资料,其中发票金额为129172.14元。后吴某甲持上述资料和其女婿吴某丁的相关身份资料向涟源市古塘医保站以吴某丁的名义申请报销医保,报销金额为51741.86元,大病二次补助金额为27564元,总计申请报销金额为79306元。因涟源市医疗保险局在审核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申报医保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李某某、吴某丙、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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