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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湖北**公司工作点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自2020年6月4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任湖北**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2月其假借**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谎称公司正在开展“预存享快递费折扣”的营销活动,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形式收取张某某、熊某某、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6.5万元,所骗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至同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逃匿,被害人充值金额尚余5.7万余元未兑现。被告人吴某某后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收条、转账记录、微信号信息、聊天记录、收款管理规定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 移送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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