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10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9月11日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钱款,让被害人以为其有提供色情服务,遂制作印有美女图像和“魅力金座休闲会所、激情热线1373678****”等内容的招嫖小卡片,散发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带、乐清、永嘉、瑞安等地。后被害人通过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便通过微信号(微信号wax18****、ss8423****、id99****、xs21****、wax1888****等)收取被害人支付的定金、嫖资等钱款,收取上述钱款后便将被害人拉黑。现查实被告人吴某某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由实施诈骗9起,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一)合计6280元。主要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亚庆480元。
2.2018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丙军500元。
3.2018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时才200元。
4.2018年11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清贤1600元。
5.2018年11月08日0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计显恩400元。
6.2018年11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帅200元。
7.2018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长征300元。
8.2018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石跟华800元。
9.2018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史呈华18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方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计某某、熊某某、丁某某、石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微信交易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加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793****。
2.案件证据和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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