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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逮捕。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海****”微信群认识了被害人方某某(男,35岁,浙江人)。 2020年1月25日,吴某某联系方某某谎称其大伯在湖北仙桃有口罩厂,可以以每个0.85元人民币价格卖两万个口罩给方某某。方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两次共转账人民币17000元给吴某某。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方某某拉黑,将钱据为己有。2020年07月15日,龙岗分局民警在龙岗区南湾街道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方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浙江淳安县公安局于7月4日立案、后深圳龙岗分局收到淳安县公安局材料后于7月16日立案)、立案告知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腾讯公司提供证据、刑事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吴某某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清龙

检察官助理 吴宝珍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保证人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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