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5),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海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害人刘某某将其个人的四张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0746********、51495843********, 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590********,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5812411********)交给被告人吴某某保管,用于处理公司部分业务的开支。2016年下半年,吴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从人民币10万元提至人民币20万元,同时使用四张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及套取现金。2018年刘某某发现该事后,要求吴某某对四张银行卡进行还款,吴某某还款至2019年5月份后就不再还款,且不接刘某某的电话。刘某某遂于2019年9月8日报案。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偿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信用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72495. 95元,其中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36311.27元,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银行帐单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共计136184.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联系电话1980894****。
2.随案附送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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