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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海南省儋州市人,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作案手机号(号码1303607****)、微信号,通过他人将其实施诈骗的微信号码在互联网上进行虚似定位,当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吴某某通过微信聊天、通话等方式,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吴某某即要求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银行卡账号转账支付服务费、双方安全金,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0884元(以下币种同)。

现查清以下诈骗事实:

1. 2019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先后以支付服务费、双方安全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共计12394元。

2.2019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先后以支付服务费、双方安全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共计8490元。

2019年9月29日9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省道**立交处抓获吴某某,当场扣押吴某某持有的一部手机、现金4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账户主体查询及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清单、通话记录截图;

2.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取他人208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永平

检察官助理:林 婵

书 记 员:王松松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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