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淘宝卖家账户,在淘宝网上以虚假交易后退款的方式,骗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和订单险共计诈骗人民币15179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打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人杰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15089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