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月9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群众对紧缺防护用品的需求,通过微信群(约有成员400人)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于2020年2月8日中午支付货款6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到款项当日及次日将6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防疫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消息,骗取金额62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依欣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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