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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汽车站对面,务农。因涉嫌诈骗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段**号,务农。因涉嫌诈骗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会昌县**镇**村精准扶贫户吴某某在自己未种植脐橙的情况下,为了牟取脐橙种植补助,与同村村民李某某(非贫困户)商量,由吴某某以贫困户名义假借李某某种植的脐橙山岭为名骗取扶贫款补助,补助获取后由2人私分,李某某同意,双方当天便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转让山林的协议书。之后吴某某以自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义,谎称李某某在**村**塅**坳种植的脐橙果树20余亩是自己种植的,向**镇政府申请产业发展补贴6000,在工作人现场核实时,吴某某也指认李某某的脐橙树是自己种植的,帮助通过审核并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了会昌县果业局下拨的6000元补助。

案发后,吴某某退缴了6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合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艳婷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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