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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日至1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在微信上通过中介人朱某某(微信名“小旦”、“大医精诚”)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额温枪300个,单价415元,总货款124500元,按吴某某要求,当日马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吴某某注册的**(重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1**774)打入一半货款62250元,吴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假意向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采购额温枪,并使用手机银行制作一张虚假支付货款50000元转账截图骗取得浙江**公司的物流发货单,然后将发货单发给朱某某,朱某某以为已经发货,并将发货单发送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吴某某的发货单后于同年3月6日将另一半货款62250元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全部货款后转账4500元提成给介绍人朱某某,吴某某收到全部货款未向浙江**公司支付货款,浙江**公司未收到吴某某的货款拒绝发货。同年3月8日吴某某将朱某某电话、微信拉黑后失去联系,朱某某将4500元提成通过微信退还马某某,马某某当日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吴某某将骗取货款用于赌博、消费等。

2020年3月29日,杨某某通过中介人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呼吸机,按吴某某要求,当日杨某某向吴某某注册的**(重庆)**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1**774)转入定金5万元,杨某某提出要到提货地点取货交款,吴某某无法提供取货地点,杨某某怀疑被骗要求退款,吴某某制作一张假的退款5万元截图发给中介人,实际并未退还定金。2020年4月18日,杨某某在未收到退款情况下报案至公安机关,5万元定金被公安机关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杜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开华

                              检察官助理 张勇

                              2021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司法会计鉴定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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