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4********,苗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其工作的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路南一巷80号“新东方托管中心”准备转让的事实、以跟被害人邓某某合伙经营为由,骗取邓某某5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5日,吴某某退还75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
3、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40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吴某某退还5090元人民币给黄某某。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87410元人民币。上述赃款均已被吴某某挥霍。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华润凯旋门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诗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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