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旧州**委**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购买28个QQ号、华为牌E5577Bs-937 型WIFI 发射器,并使用其两台苹果手机作为工具,虚构其有苹果11 手机并发布每台价格300元售卖的信息,诈骗被害人某某某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其共实施诈骗约13起,所得赃款约有1万多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10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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