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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自己的住处内,通过使用自己的微博(昵称为:凌某某小姐****)发布消息,虚构自己有2019年**月周杰伦杭州演唱会门票转卖,通过微博私信或微信与被害人联系,约定交易价格,其后用图片修改软件修改演唱会的门票内容,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闲鱼等账号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08月12日,被害人冉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1000元。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冉某某。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08月13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000元。收了400元定金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李某甲,骗取李某甲通过微信再向其转账1600元,李某甲被骗取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08月21日,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000元。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唐某某。唐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各转账1000元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08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500元。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账2000元、500元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500元。

5、2019年08月23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300元。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300元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300元。

6、2019年08月23日,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先约定在两张门票交易价格为2100元。胡某某先向吴某某支付了500元定金,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给吴某某;后胡某某再次找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向吴某某购买演唱会门票,共被骗取人民币3800元。

7、2019年08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200元。随后吴某某将一个支付宝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将2200元转账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200元。

8、2019年08月24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200元。吴某某收了500元定金后,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再转账1700元给吴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200元。

9、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200元。收了谢某某500元定金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谢某某,骗取谢某某通过微信再向其转账1600元,谢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200元。

10、2019年08月26日,被害人黄某甲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500元。黄某甲向吴某某支付了800元定金,并将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吴某某后,发觉受骗,要求吴某某退款,吴某某拒绝退款,黄某甲被骗人民币800元。

11、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100元。收了500元定金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陈某某,骗取陈某某通过微信再向其转账1600元,陈某某被骗取人民币2100元。

12、2019年08月30日,被害人叶某某通过微博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转卖演唱会门票信息,经微博私信联系吴某某,双方约定在交易价格为2200元。随后吴某某将修改好的演唱会图片通过微博转发给被害人叶某某。叶某某确认核实后,通过手机软件“闲鱼”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闲鱼账号,被骗取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吴某某未能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叶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黄某甲、冉某某、胡某某、李某甲、谢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黄某乙、钟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售卖演唱会门票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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