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二手电脑为由,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20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虚构花都区狮岭镇**网吧出售二手电脑的事实,以支付预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7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192000元。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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