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吴某某对外虚构其能取得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学校入学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向其交付小孩办理入学的费用。吴某某先后收取被害人罗某某孩子入学费用人民币27000元,收取被害人周某甲孩子入学费用人民币140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甲孩子入学费用人民币35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乙孩子入学费用人民币4000元,收取被害人周某乙孩子入学费用人民币14000元,并承诺截止2019年6月15日办理不成功全额退费。吴某某将非法所得费用用于支付其信用卡欠款,并没有用于入学办理事宜。2019年6月15日多名被害人因无法与吴某某取得联系而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麦幸景
2020年2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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