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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5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6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证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8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周某某后,虚构自己的身份信息,隐瞒已婚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与其确立恋爱关系。从2015年至20205月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以生病、经济困难、家人需要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周某某财物共计20万余元。

20205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岳池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某某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民警传唤时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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