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过度消费致信用卡产生逾期,为偿还债务,吴某某网上认识QQ网友,QQ网友向其推荐了“快彩网”来购买彩票赚钱,吴某某为用来向“快彩网”充钱,编造倒还信用卡马上套现归还的事由,许诺好处费,隐瞒实际将钱用于“快彩网”充值的真相,实施多起诈骗。
1、2019年8月7日,吴某某通过手段在西于家河**餐厅诈骗被害人钟某某0.7998万元,未偿还。
2、2019年8月10日起,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西于家河小区诈骗被害人孙某某28.84万元,后偿还18.25万元,仍有10.59万元未偿还。
3、2019年8月21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苑超市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8596万元,未偿还。
4、2019年8月23日起,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青职学院**超市诈骗被害人李某甲4万元,后偿还0.25万元,仍有3.75万元未偿还。
5、2019年8月24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造型美发店诈骗被害人于某某1万元,未偿还。
6、2019年8月25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岔河中国移动手机店诈骗被害人梁某某2.5万元,后偿还0.5万元,仍有2万元未偿还。
7、2019年8月27日起,吴某某通过此手段在诈骗被害人王某某9.2万元,后偿还0.2万元,仍有9万元未偿还。
8、2019年8月29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诈骗被害人隋某某4.5万元。
9、2019年8月31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乙7.97万元,后偿还2.03万元,仍有5.95万元未偿还。
10、2019年9月2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诈骗被害人曾某某2.955万元。
11、2019年9月3日,吴某某诈骗被害人管某某1.2万元,后偿还0.2万元,仍有1万元未偿还。
12、2019年9月4日,吴某某通过此手段诈骗被害人柳某某6.3万元,后偿还2.03万元,仍有4.27万元未偿还。
以上吴某某共诈骗486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钟某某、孙某某等12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聊天与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隐瞒投资快彩网购买彩票的真相,以倒还信用卡为名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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