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绰号**,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街道**庄**村**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31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由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安排工作、办理养老保险、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多次骗取袁某某、薛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43800元。
(1)2013年冬,被告人吴某某以给王某某安排到**镇政府工作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4年秋,被告人吴某某以给薛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9000元。
(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安排袁某某的女儿袁某甲到**政府工作为名,骗取袁某某人民币80000元。
(4)2015年农历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给乔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给毛某某的父亲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毛某某人民币36000万元。
(6)2015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为杨某某的母亲蔡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杨某某、杨某甲人民币38800元。
(7)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安排到东明县**镇政府工作为由,骗取裴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手机录音等视听资料;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薛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利国
2020年3月19日
附: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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