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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8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害人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黄山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欲以其名下的房产抵押借款。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出资方程某某,程某某同意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给陈某某。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安排业务员和陈某某、程某某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陈某某将其名下的黄山区**小区**室、**室两套住宅抵押给程某某。回到**公司后,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空白《借款合同》给陈某某和程某某作为甲乙双方签字,合同约定陈某某向程某某借款50万元,期限从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月息1.6分,并约定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还款。另被告人吴某某还与陈某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收取借款金额十个点的服务费和四个点的保证金,并承诺如果按期支付本息则退还保证金。上述《借款合同》和《居间协议》并未给陈某某一份。为防止陈某某不支付服务费和保证金,吴某某让程某某先转一部分钱给陈某某(22万元),在陈某某支付了保证金(4个点,共2万元)、服务费(10个点,共5万元)及首期利息(8000元)共计78000元给吴某某后,吴某某才让程某某将余款28万元给了陈某某。2018年10月11日和2018年11月12日,陈某某分别支付8000元利息给吴某某(由吴某某转交给程某某)。

2018年12月13日,陈某某因要将上述房产“过户贷”给他人借款,向吴某某提出提前还款并对房产办理解押,吴某某同意并通知了程某某。当日,吴某某、程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到**房产中心将抵押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解押,并归还50万元给程某某。后陈某某向吴某某讨要当时承诺应退还的2万元保证金时,吴某某肆意认定违约,以提前还款和未按时支付利息属于违约为由拒不退还。陈某某被诈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材料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方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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