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 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组建了“中国**集团”,吴某某系**团**,**集团**,虚构该**团负责管理中国物联网总平台,虚构手中握有海外巨额资金启动权,以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先后多次以**团筹建、请客送礼等名义向被害人邱某某等**团管理人员索要财物,其中向邱某某敛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8.8万元。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园**室的办公地点将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6.硬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晓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硬盘1个。
3.量刑建议书1份。
4.辩护人赵红文,天津聚曾律师事务所,13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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